关于开展健康管理师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复,我市被列为健康管理师培养试点工作城市。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健康管理师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培训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 培训目标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2013]40号)的有关精神,通过健康管理师人才培养,加快建立适合上海地区特点的健康管理服务模式。
二、 培训组织
健康管理师培训工作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干部人事处统一指导,上海卫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主办,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担健康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培训对象及报考条件
上海各级医疗机构、健康体检机构从事相关工作人员,同时符合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报考基本条件。
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可
1、 具有医药卫生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含应届毕业生);
2、 非医药卫生专业大学专科医师学历证书,连续从事健康管理专业或相关职业2年以上。
3、 具有医药卫生中专以上医学相关专业学历,连续从事健康管理专业工作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以上。
四、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从2015年9月下旬开始,课程安排另行通知。学员经培训合格后参加11月份卫生部统一组织的考试鉴定,考试合格将获得健康管理师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培训费用
本次培训的学员培训费为4100元/人,含实训费、考试鉴定费、教材、讲义费、餐饮费等费用。分为现金交纳或转账交纳二种形式。
六、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2015年9月26号前
地址:北京西路1400弄17号301室
联系电话:52736771*806 18101710771
传 真:52736771*803
联 系 人:陈志渝
E-mail:jkglzg@163.com
请于9月26日号前将回执单传真至上海卫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上海市健康管理师培训报名回执单
(单位盖章)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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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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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卫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2015年9月7日
健康管理师学员第一次上课时上交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专业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寸4张、1寸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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